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宜蘭縣政府補助參訪利澤垃圾資源回收(焚化)廠申請要點 |
98/02/13 |
機關學校參訪本縣利澤垃圾資源回收(焚化)廠 申請補助要點98年2月13日修正版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府授環設字第0980002841號函頒實施 一、 宜蘭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妥善運用補助經費,加強環保教育宣導及規範申請補助對象,特訂定本要點。 二、 申請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規定: (一)本縣轄內各級公務機關及公私立學校(含公私立幼稚園)。 (二)其他經本府專案核可者。 三、 申請補助期間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,並應於排定參訪本縣利澤垃圾資源回收(焚化)廠前一個月,向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(以下簡稱本局)提出申請。 四、 補助經費以每部大型交通車新台幣四千元為上限,以實際進廠參訪之交通車數量核撥補助經費,同一補助對象當年度申請補助經費以新台幣四萬元為限 五、 本局保留年度調整補助額度之權利。 六、 申請者應於參訪結束後一個月內,檢具核銷單據正本及領據,向本局提出申請。 七、 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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